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各国应相互尊重内部最高主权和外部独立的固有权利,在不损害其他国家领土完整的情况下相互尊重领土主权。
互不侵犯: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任何违反国际法的形式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战争不应被用作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
各国不应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手段干涉别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在相互关系中实现自己的利益。
平等互利:
各国应相互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谋求任何特权,也不通过损害他国利益来攫取自己的单方面利益。
和平共处:
各国要和平共处,和平交流。
这些原则是中国政府在1953年12月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并逐渐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