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改姓名的条件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需要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并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可以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
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此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综合以上信息,改名字并没有严格的年龄限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则可以直接申请。因此,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更改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