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自己改过名字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曾用名公证
办理曾用名公证可以证明你在改名之前使用过的姓名与现在的姓名是同一个人。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是集体户籍,则需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以及曾用名证明信(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了曾用名,则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户籍证明
可以让派出所出具一份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上会有曾用名。如果户籍证明上没有,可以让派出所备注一栏内加注,然后加盖户籍专用章。
改名证明
改名后,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递交更改姓名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会进行改名,并在户籍页的“曾用名”一栏中体现原姓名。
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改名需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上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同时需要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单位或学校的证明
如果是单位职工或学生,需要提供单位或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信。
公证
按照要求,超过16周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可以办理曾用名公证来证明改名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的审核和批准
改名流程中,需要经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人口科和市局人口处的审核和批准,最终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通过以上方式,你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已经改过名字。建议在办理改名相关手续时,及时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