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改回曾用名需要通过以下步骤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条件
年龄要求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要求
需提供充分理由(如名字错误、重名等);
所有材料需经公安机关审批,法律文书(如身份证)需公证。
二、办理流程
准备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1寸照片2张;
监护人证明(未成年人)或单位证明(成年人)。
提交申请
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更名申请,填写《更名申请表》。
公安机关审批
受理后需经过街道/单位证明、县级户籍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审批等流程。
办理新证件
完成公证(16岁以上需办理);
到户籍部门领取新的户口本,原户口本上会标注“曾用名”。
三、特殊情况说明
学籍档案修改: 需携带新户口本、户籍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非冒名顶替证明》到教育部门申请修改。 法律文书更新
四、注意事项
改名次数限制:第二次改名可能涉及更复杂的审批流程;
历史记录影响:改名后原姓名将作为“曾用名”备案,部分单位可能需重新确认身份。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